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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0號

上訴人
曾長泉
被上訴人
陳昱燐
被上訴人
威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峯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680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9,9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780 元,尚應補繳330元,如非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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