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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游璧庄
  • 法定代理人
    蔡國輝、陳仲竑

  • 上訴人
    德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權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2號上 訴 人 德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輝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被 上訴人 權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竑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蔡金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 年度訴字第682 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9,3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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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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