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2號
- 上訴人
- 德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輝
- 訴訟代理人
- 李瑀律師
- 被上訴人
- 權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仲竑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生律師
蔡金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 年度訴字第682 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9,3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