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游璧庄
  • 法定代理人
    蔡國輝、陳仲竑

  • 當事人
    德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權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2號上 訴 人 德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輝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被 上訴人 權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竑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蔡金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張琬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