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謝伊婷
- 當事人即、綠采生機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37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綠采生機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麗穎 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所述為新臺幣(下同)43,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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