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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0號

原告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被告
麻茶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柳琮源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麻茶元有限公司(下稱麻茶元公司)簽有專櫃經營合約書,以被告柳琮源作為連帶保證人,因被告麻茶元公司無故停業,故原告遂依上開合約終止契約,被告因此應賠償原告相當於6 個月的抽城收入以及於設櫃期間之各項費用欠款、罰款,並應由被告柳琮源負連帶責任等語,堪認本件係因契約關係而涉訟,非屬專屬管轄。而上開專櫃經營合約書第10條約定:「關於本契約之履行所衍生之一切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足見原告與被告間已合意因該契約書涉訟時,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揆諸上揭說明,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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