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黃裕民
- 法定代理人李建興、王永宗
- 原告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6號原 告 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被 告 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價金,依軟體採購合約書第11條約定合意管轄,其載明:「有關本合約之爭訟,雙方同意以乙方公司所在地為管轄法院。」有上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則兩造就本件契約所生之訴訟,應由系爭合約書約定之原告所在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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