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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6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6號
原   告
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被   告
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價金,依軟體採購合約書第11條約定合意管轄,其載明:「有關本合約之爭訟,雙方同意以乙方公司所在地為管轄法院。」有上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則兩造就本件契約所生之訴訟,應由系爭合約書約定之原告所在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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