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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1號

原告
美樂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信銀
被告
集智堂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4,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不足7,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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