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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原告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城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告
佑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彥玲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被告
聯技噪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清
被告
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隆
參加人
王志良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
參加人
王旭玲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參加人
妙興租賃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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