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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原告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城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告
佑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彥玲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洪崇遠律師
被告
聯技噪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清
被告
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隆
參加人
王志良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
參加人
王旭玲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參加人
妙興租賃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及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贅載「兼法定代理人王謝明珠 住同上」部分,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第232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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