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 原告
-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城
- 訴訟代理人
- 陳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靖棠律師
- 被告
- 佑展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彥玲
- 訴訟代理人
- 張百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洪崇遠律師
- 被告
- 聯技噪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安清
- 被告
- 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隆
- 參加人
- 王志良
- 訴訟代理人
- 郭睦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建宇律師
- 參加人
- 王旭玲
- 訴訟代理人
- 陳祖德律師
- 參加人
- 妙興租賃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及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贅載「兼法定代理人王謝明珠 住同上」部分,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第232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