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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原告
蔡慧玲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劉北芳律師
被告
馮敏倩
被告
馮天辰
被告
馮輝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宗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86號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惟上開訴訟業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86號、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930 號判決,並於109 年4 月14日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取卷宗核閱無訛,循此自堪認本件之先決問題應已確定,尚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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