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哲雲
上列當事人被上訴蔡清華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4日所為107 年度重訴字第12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零壹元,逾期未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2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29,781 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269.4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3,488元=6,329,7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5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