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 原告
- 羅守輝
- 原告
- 羅義翔
- 原告
- 羅義龍
- 原告
- 羅淑芬
- 原告
- 羅富美
- 被告
- 信亞貨運有限公司
- 被告
- 信光汽車貨運行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陳睿泰
- 被告
- 陳定州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蔡岳龍律師
楊雅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