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授權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吳為平
  •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 原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60號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授權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寶發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6 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87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9 萬8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張詠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