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芬
- 被告
- 鏮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智淵
- 被告
- 張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27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4 月11日辯論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