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李麗珍
  •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鏮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智淵張智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被   告 鏮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智淵 被   告 張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27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4 月11日辯論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郁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