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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代位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丁俞尹

原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林江涯
被 告
張名諒
陳羽晴(原名:陳美秀)
陳沛翎(兼陳萬枝之遺產管理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被 告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各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之犯罪嫌疑認定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經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終結;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4年6月30日院高刑寒112上重訴5字第1149003874號函附卷可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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