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 原告
- 威唐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精萌企業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鄭忠禎
- 被告
- 光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信華
- 被告
- 祥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增祥
- 被告
- 林桂蘭即萬年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9 萬96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萬9,440 元,經本院以107 年度補字第600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於民國107 年8 月3 日對原告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