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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劉佩宜蔣彥威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原告
威唐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精萌企業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忠禎
被告
光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華
被告
祥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增祥
被告
林桂蘭即萬年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9 萬96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萬9,440 元,經本院以107 年度補字第600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於民國107 年8 月3 日對原告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程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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