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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原告
銳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烱聲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智優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99,000元(計算式:美金38萬元×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1.0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84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0 元後,尚有差額110,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差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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