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魏于傑、張震武、葉作航
- 上訴人陳上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79號上 訴 人 陳上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聿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31日107 年度重訴字第47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6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張震武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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