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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原告
劉國功
被告
宥宸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李浩霆
被告
被告
蘇品霓
被告
李宜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4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4 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886,713元,應繳裁

判費222,2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21,732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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