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吳為平
- 法定代理人楊岡原
- 被告聿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聿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岡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碧新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57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3 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21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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