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 原告
- 蘇慶琅
- 訴訟代理人
- 李麗君律師
- 被告
-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堅
- 訴訟代理人
- 彭成青律師
- 被告
- 常春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王姬
- 被告
- 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燈城
- 被告
- 沈國皓
許嘉軒
許崇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94,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