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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原告
蘇慶琅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
被告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芳堅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告
常春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王姬
被告
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燈城
被告
沈國皓

      許嘉軒

      許崇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94,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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