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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佩宜何宗霖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請人
林賢妹
代理人
林金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
    ,因不慎遺失,伊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08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508 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
│附表:                                                            │
├──────────┬─────────────┬───┬────┤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一七一八九-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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