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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郭俊德

  • 原告
    汪飛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號聲 請 人 汪飛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6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361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駱亦豪 ┌──────────────────────────────────────────────────┐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三ND00七三八八五─一│ │1 │1000│ │ │0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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