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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郭俊德

  • 當事人
    紀秀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9號聲 請 人 紀秀珍(即戴志強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8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80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3 月19日(107 年3 月17日、18日為國定假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駱亦豪 ┌──────────────────────────────────────────────────┐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9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X─00一七0三0五─│股票 │1 │120 │ │ │01│ │四 │ │ │ │ │ ├─┼───────────────┼──────────────┼────┼───┼────┼───┤ │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七三九三五四─│股票 │1 │352 │ │ │02│ │二 │ │ │ │ │ ├─┼───────────────┼──────────────┼────┼───┼────┼───┤ │00│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八二NX─00一七三六九─一│股票 │1 │6 │ │ │03│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八三NX─00二五0一六─0│股票 │1 │2 │ │ │04│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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