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安德森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學銘
- 代理人
- 莊慶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8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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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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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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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傳昇室內裝修│永豐商業銀行│106 年4 月30日│57,400元 │一八九六一六0│安德森建材│
│ │有限公司 │南崁分行 │ │ │ │有限公司 │
│ │徐明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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