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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號

聲請人
安德森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學銘
代理人
莊慶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8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6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
│  1 │傳昇室內裝修│永豐商業銀行│106 年4 月30日│57,400元  │一八九六一六0│安德森建材│
│    │有限公司    │南崁分行    │              │          │              │有限公司  │
│    │徐明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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