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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請人
聯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忠
代理人
陳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16 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1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6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壢昌分│106年3月20日 │17,867元 │IC四三二八八六│聯憶││1 │司 鄭文鋒 │行 │ │ │四 │工業││ │ │ │ │ │ │股份││ │ │ │ │ │ │有限││ │ │ │ │ │ │公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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