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9號
- 聲請人
- 恩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智富
- 代理人
- 吳蕙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於民國(下同
)104 年6 月16日不慎因火災毀損,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
度司催字第582 號公示催告,並於107 年3 月6 日將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82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7 年7 月6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
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
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