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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請人
蔡宜君
代理人
蔡宜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7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53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備  考│
│號│                              │                            │        │      │          │      │
├─┼───────────────┼──────────────┼────┼───┼─────┼───┤
│00│有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九九─NE─000一六八│股票    │1    │10000│      │
│01│                              │二─四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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