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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吳為平

  • 當事人
    游東昇黃淑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60號聲 請 人 游東昇 代 理 人 黃淑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敏盛醫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36號卷宗、107 年2 月1 日之新聞報紙1 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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