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60號
- 聲請人
- 游東昇
- 代理人
- 黃淑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敏盛醫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36號卷宗、107 年2 月1 日之新聞報紙1 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