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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3號

聲請人
威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3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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