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3號
- 聲請人
- 威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美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3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