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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林常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請人
永三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邱素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7 年3 月20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
│支票附表:107 年度除字第284 號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                  │                      │(新台幣)      │                │人  │
├─┼─────────┼─────────┼───────────┼────────┼────────┼──┤
│一│紘昇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崁分│107年1月31日          │26,625元        │KA七六五五二七│永三│
│  │司                │行                │                      │                │八              │消防│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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