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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周玉羣陳雅瑩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請人
名泰化學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衛
訴訟代理人
劉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7 年4 月3 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
    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
    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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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
│1 │敬鵬工業股│第一商業銀行│107年3 月20日 │  75,992 元 │CP二一二五六七四│名泰化學材料有限│
│  │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            │                  │公司            │
│  │黃維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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