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14號
- 聲請人
- 林勇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1 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1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月27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號│ │ │ │ │├─┼──────────┼─────────────────┼───┼────┤│1│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00九0─ND─00四九三五五─0│ 1 │1000│├─┼──────────┼─────────────────┼───┼────┤│2│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00九0─ND─00四九三五六─二│ 1 │1000│├─┼──────────┼─────────────────┼───┼────┤│3│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00九0─NX─000一0一二─0│ 1 │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