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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14號

聲請人
林勇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1 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1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月27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號│ │ │ │ │├─┼──────────┼─────────────────┼───┼────┤│1│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00九0─ND─00四九三五五─0│ 1 │1000│├─┼──────────┼─────────────────┼───┼────┤│2│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00九0─ND─00四九三五六─二│ 1 │1000│├─┼──────────┼─────────────────┼───┼────┤│3│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00九0─NX─000一0一二─0│ 1 │723 │└─┴──────────┴─────────────────┴───┴────┘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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