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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58號

聲請人
華潔洗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彰信
代理人
蘇芹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45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45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
    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225 號卷宗、107
    年6 月1 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
    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
│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
│1 │財團法人台北│ 台新銀行 │106年11月10日 │88,992元  │TY三0四二四八六│華潔洗│
│  │高爾夫俱樂部│ 桃園分行 │              │          │                  │滌股份│
│  │林於豹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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