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58號
- 聲請人
- 華潔洗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彰信
- 代理人
- 蘇芹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45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45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
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225 號卷宗、107
年6 月1 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
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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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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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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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人台北│ 台新銀行 │106年11月10日 │88,992元 │TY三0四二四八六│華潔洗│
│ │高爾夫俱樂部│ 桃園分行 │ │ │ │滌股份│
│ │林於豹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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