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73號

聲請人
劉燕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0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0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1 │劉燕鈴    │第一商業銀行林口分行│107年5月14日  │17,460元        │KA七七0三三三二│中華│
│  │          │                    │              │                │                  │海洋│
│  │          │                    │              │                │                  │生技│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