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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李麗珍

  • 當事人
    徐小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號聲 請 人 徐小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郁惠 附表: ┌──────────────────────────────────────────────────┐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8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0九九五一─七八N│股票 │30 │3000│ │ │01│ │D00九九八0 │ │ │0 │ │ ├─┼───────────────┼──────────────┼────┼───┼────┼───┤ │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0四四七─七八N│股票 │8 │8000│ │ │02│ │D0一0四五四 │ │ │ │ │ ├─┼───────────────┼──────────────┼────┼───┼────┼───┤ │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三八八五─七八N│股票 │91 │9100│ │ │03│ │D0一三九七五 │ │ │0 │ │ ├─┼───────────────┼──────────────┼────┼───┼────┼───┤ │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二四八七五─九0│股票 │12 │1200│ │ │04│ │ND00二四八八六 │ │ │0 │ │ ├─┼───────────────┼──────────────┼────┼───┼────┼───┤ │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0000一四六 │股票 │1 │900 │ │ │0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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