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9號
- 聲請人
- 彩禾屋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催字第37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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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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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琦實業有限 │玉山商業銀行│106 年9月5日 │68,020元 │2279984 │
│公司 │桃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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