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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卓立婷李麗珍葉晨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390號

聲請人
温惠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明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之內容與法院之本來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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