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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04號

聲請人
泰銓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6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辰翰室內裝修有限公│永豐銀行林口分行  │105年7月31日          │18,900元        │AJ0五九三二一│泰銓│
│1 │司 吳翊廷         │                  │                      │                │一              │汽車│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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