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18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18號
- 聲 請 人
- 彭雅君
- 代 理 人 彭景曼
- 複 代理人
- 姚雪淑
-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言詞
-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77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均經本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所為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 張數 │ 股數 │ ├──┼──────────┼──────────────┼───┼────┤ │1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一五六九六─五│ 1 │ 1,000 │ ├──┼──────────┼──────────────┼───┼────┤ │2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一五六九七─七│ 1 │ 1,000 │ ├──┼──────────┼──────────────┼───┼────┤ │3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一五六九八─九│ 1 │ 1,000 │ ├──┼──────────┼──────────────┼───┼────┤ │4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一五六九九─0│ 1 │ 1,000 │ ├──┼──────────┼──────────────┼───┼────┤ │5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五六四三0─三│ 1 │ 1,000 │ ├──┼──────────┼──────────────┼───┼────┤ │6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五六四三一─五│ 1 │ 1,000 │ ├──┼──────────┼──────────────┼───┼────┤ │7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五六四三二─七│ 1 │ 1,000 │ ├──┼──────────┼──────────────┼───┼────┤ │8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五六四三三─九│ 1 │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