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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卓立婷徐雍甯葉晨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彭雅君
代 理 人 彭景曼
複 代理人
姚雪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77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均經本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所為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 張數 │  股數  │
├──┼──────────┼──────────────┼───┼────┤
│1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一五六九六─五│  1   │ 1,000  │
├──┼──────────┼──────────────┼───┼────┤
│2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一五六九七─七│  1   │ 1,000  │
├──┼──────────┼──────────────┼───┼────┤
│3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一五六九八─九│  1   │ 1,000  │
├──┼──────────┼──────────────┼───┼────┤
│4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一五六九九─0│  1   │ 1,000  │
├──┼──────────┼──────────────┼───┼────┤
│5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五六四三0─三│  1   │ 1,000  │
├──┼──────────┼──────────────┼───┼────┤
│6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五六四三一─五│  1   │ 1,000  │
├──┼──────────┼──────────────┼───┼────┤
│7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五六四三二─七│  1   │ 1,000  │
├──┼──────────┼──────────────┼───┼────┤
│8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五六四三三─九│  1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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