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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2號

聲請人
葉瑞桃
代理人
楊芬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
    第42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
    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423 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
│股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42號 │
├────────────┬─────┬────────┬────────┬────┬───┤
│發    行    公    司    │股    數  │股  票  金  額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備  考│
│                        │          │                │                │        │      │
├────────────┼─────┼────────┼────────┼────┼───┤
│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0     │2,000,000       │82─NX000002    │一張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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