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22號
- 聲請人
- 歐耿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2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7 月1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23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11月19日屆滿(107 年11月17日、18日為星期六、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富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九四─ND─00四五三八│ │1 │1000│ ││01│ │九─八 │ │ │ │ │├─┼───────────────┼──────────────┼────┼───┼────┼───┤│00│富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九四─ND─00四五三九│ │1 │1000│ ││02│ │0─四 │ │ │ │ │├─┼───────────────┼──────────────┼────┼───┼────┼───┤│00│富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九四─ND─00四五三九│ │1 │1000│ ││03│ │一─六 │ │ │ │ │├─┼───────────────┼──────────────┼────┼───┼────┼───┤│00│富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九四─ND─00四五三九│ │1 │1000│ ││04│ │二─八 │ │ │ │ │├─┼───────────────┼──────────────┼────┼───┼────┼───┤│00│富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九四─ND─00四五三九│ │1 │1000│ ││05│ │三─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