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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姚葦嵐

  • 原告
    徐永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27號聲 請 人 徐永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18 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18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號│ │ │ │ │ ├─┼───────────────┼──────────────┼───┼────┤ │01│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一NX00三四六四一─八│1 │300 │ ├─┼───────────────┼──────────────┼───┼────┤ │02│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二NX00四七二六五─五│1 │330 │ ├─┼───────────────┼──────────────┼───┼────┤ │03│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三NX00五九六六七─三│1 │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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