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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3號

聲請人
張瑞香
訴訟代理人
楊芬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8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版1 份
    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相符。茲因附表
    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8 號裁定公示催
    告4 個月,並於106 年9 月29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7 年1 月2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該股票,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
│股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4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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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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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00000七      │股票    │1    │1000│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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