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曉芳姚葦嵐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30號

聲請人
元盛雷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哲
訴訟代理人
陳秀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在桃園
    市楊梅區遺失,前經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47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且聲請人至今未能找到原支票,爰
    依法聲請鈞院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4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7 年7 月27日將裁定刊
    登在太平洋日報上,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
    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347 號卷宗、107 年7 月27日之太平洋日
    報、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姚葦嵐
                                      法  官  葉作航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
│附表:支票1紙                                                                     │
├─┬──────┬─────┬───────┬──────┬─────┬─────┤
│編│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民國)    │(新臺幣)  │          │          │
├─┼──────┼─────┼───────┼──────┼─────┼─────┤
│1 │興承機械工業│臺灣中小企│107 年6月30日 │2,499,500 元│AH2195002 │元盛雷射科│
│  │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北桃│              │            │          │技有限公司│
│  │            │園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