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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蔣彥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48號

聲請人
渼士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如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月17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8 月2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號│                  │                  │              │(新台幣)│                │                  │
├─┼─────────┼─────────┼───────┼─────┼────────┼─────────┤
│1 │渼士電子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107年7月20日  │6,787元   │HA三五0四七五│荷蘭商聯邦快遞股份│
│  │                  │                  │              │          │五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0 │渼士電子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107年7月10日  │12,863元  │HA三五0四七五│長棣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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