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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5號

聲請人
張榮金
代理人
楊芬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於桃園市區不
    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5 號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2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
    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5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7年1月29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
    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
    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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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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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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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00000四    │        │1    │1000│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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