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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9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賴鵬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9號

抗告人
即異議人
富台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伊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 7年4 月24日本院107 年度事聲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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