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9號
- 抗告人
- 即異議人
- 富台欣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伊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 7年4 月24日本院107 年度事聲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 7年4 月24日本院107 年度事聲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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