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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5號

宣告死亡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5號

聲請人
陳裕祥
相對人
陳木鑑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楊梅區上陰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陳木鑑(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里0 鄰○○○○00○0 號)於民國81年1 月6 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縱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第159 條第1 項、民法第8 條第1項、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之姪,相對人為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於73年間失蹤後,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 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7 年度亡字第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及前所刊登之新聞紙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在監在押紀錄、健保資料、、自73年迄今之入出國記錄及勞保網路資料等,除查無資料外,亦顯示相對人自74年1 月5 日於冠球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即無再行投保勞保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健保網路資料查詢表、入出境資訊及勞保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供參,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73年間失蹤不知去向,並自74年1 月5 日於冠球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即無任何勞保加保紀錄,亦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姪,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 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雖據聲請人所稱係73年間失蹤,然相對人仍於73年有勞保加保紀錄,是應以相對人最後退保日翌日即74年1 月6 日認係相對人失蹤日,方屬妥適,故計至81年1 月6 日屆滿7 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璧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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